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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代表徐冠巨:建议出台民企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司法解释

发布日期:2024-03-17 03:10    点击次数:114

作为民营企业家代表,今年全国两会期间,全国人大代表、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围绕民营企业发展带来多条建议。他呼吁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司法解释,并呼吁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。

企业中的“内鬼”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和发展

建议两高出台司法解释,准确打击腐败犯罪

近年来,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,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,比如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、低价折股、出售资产等行为。

对民营企业来说,企业中的“内鬼”“蛀虫”,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和发展,且在治理上也存在立案难、查处难、定罪难、量刑轻、追偿难等现实问题。去年7月,中央层面发布《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》,提出“出台司法解释,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、挪用资金、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”。去年12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,也将原本仅适用于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,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、低价折股、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(以下简称“三类犯罪”)改为同样适用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。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,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,造成重大损失的,需要承担同等刑事责任。

“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对民营企业的需求做了及时回应,体现出刑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,是‘两个毫不动摇’在法律层面的落实,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情况在多方面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。”徐冠巨说,鉴于此,他建议最高法、最高检就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所涉‘三类犯罪’的具体适用应出台司法解释,将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的规定在刑事司法中落深落细,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。

呼吁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

就保护民营企业产权、企业家权益等核心问题作出规定

“对‘三类犯罪’行为出台司法解释是一个方面;我还建议加快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。”徐冠巨说。

据介绍,目前,针对国有企业有《企业国有资产法》,对外资企业有统一的《外商投资法》,而作为最普遍的企业形态和市场经济主体——民营企业,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促进其发展、保障其权益的法律。相比之下,现有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护层级还比较低、作用偏弱。

对此,徐冠巨认为,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,既是用法治的方式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需要,也是稳定民营经济发展的预期、振奋民营企业家的信心、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。

徐冠巨建议,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纳入当前立法规划,通过立法,细化宪法确定的鼓励、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宪法原则;把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、公平参与市场竞争、平等使用生产要素、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等民营企业核心关切问题加以法律规定;把规范和引导民营经济和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,从而形成国有、民营、外资等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平等保护的完整的法律体系。

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,国家给予民营企业发展的环境越来越好,与此同时,民营企业当自强。”徐冠巨说,新质生产力给民营企业接下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,在当前新形势下,过去习惯于“做规模”、盲目扩产能的做法难以跟上新质生产力的要求。中国民营企业升级发展,必须依靠科技创新驱动的内涵式发展,必须依靠品质提升、品牌提升、科技硬实力提升,与国际一流企业同台竞争,这是民营企业的方向,更是民营企业的责任。

南都全国两会报道组

采写:南都记者 蒋小天 见习记者 杨文君 发自北京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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